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79號

原告 李俊毅

被告 李城慵

徐嘉文

(現在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高偉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翌欣

法官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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