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5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複 代理人  劉志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錫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伍
佰柒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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