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2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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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252號
原 告 吳家宏
被 告 湯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參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40,000元,約定於106年1月2日還款,惟屆期被
告未還款,另約定自106年1月底起至6月底止分期償還,
被告共應還款114,300元(含利息)。詎被告仍未依約還款
,屢經催討,均未清償。爰依上開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併為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板橋新海
郵局000084號存證信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依本院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以採信。從而,原告本
於上開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