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1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林連富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㈣陳報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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