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076號債權人聖堡翰霖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
3樓之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聲請狀載債權人姓名
為「聖堡翰霖居管理委員會」,聲請狀尾記載為「聖堡翰霖居住戶管理委員會」,顯有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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