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3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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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板簡字第1364號
原 告 理財周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錡邶
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
被 告 詹任 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因積欠原告款項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未清償,經雙方協議後,扣除民國(下同)100年12月償還
30000元,被告尚欠370000元,而原告同意受償後支付訴外
人最前線形象策略有限公司退佣80000元,而被告代表訴外
人最前線形象策略有限公司主張抵銷,故被告尚須償還原告
290000元,兩造次101年9月18日簽立和解書,被告同意於
101年9月20日前償還60000元;於101年10月20日前償還
30000元;於101年11月20日前償還30000元;於101年12月
20日前償還170000元,詎料被告僅依約償還90000元後,即
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原告200000元,迭催未理。為此,爰依
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
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乙、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尚積欠原告款項,而兩造達成和解,惟
被告未履行和解契約完畢之事實,業據提出和解書影本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
面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主張者為真實。
二、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
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
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
736條、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原積欠原告款項40
0000元,嗣經兩造和解而約定由被告返還290000元,而被告
應於101年9月20日前償還60000元;於101年10月20日前償還
30000元;於101年11月20日前償還30000元;於101年12月
20日前償還170000元,被告即有依和解契約履行之義務,然
被告僅支付原告90000元,且最後之履行期亦已屆至,被告
即應給付200000元。從而,原告本於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200000元及自10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