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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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姿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昆山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
3,2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