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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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姿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昆山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
3,2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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