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于小涵 (即 于傑安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
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7萬7,8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6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