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194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1942號
原   告  朱玉草
被   告  何聯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到期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莊雅萍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面額│發票人│到期日│票號│
├──┼────┼────┼────┼────┼─────┤
│1│98.10.05│10000元│何聯福│98.10.05│CH540608│
│││││││
│││││││
├──┼────┼────┼────┼────┼─────┤
│2│98.11.05│10000元│何聯福│98.11.05│CH540609│
│││││││
│││││││
├──┼────┼────┼────┼────┼─────┤
│3│98.12.05│10000元│何聯福│98.12.05│CH540610│
│││││││
│││││││
├──┼────┼────┼────┼────┼─────┤
│4│99.01.05│10000元│何聯福│99.01.05│CH540611│
│││││││
│││││││
├──┼────┼────┼────┼────┼─────┤
│5│99.02.05│10000元│何聯福│99.02.05│CH540612│
│││││││
│││││││
├──┼────┼────┼────┼────┼─────┤
│6│99.03.05│10000元│何聯福│99.03.05│CH540613│
│││││││
│││││││
├──┼────┼────┼────┼────┼─────┤
│7│99.04.05│10000元│何聯福│99.04.05│CH540614│
│││││││
│││││││
├──┼────┼────┼────┼────┼─────┤
│8│99.05.05│10000元│何聯福│99.05.05│CH540615│
│││││││
│││││││
├──┼────┼────┼────┼────┼─────┤
│9│99.06.05│10000元│何聯福│99.06.05│CH540616│
│││││││
│││││││
├──┼────┼────┼────┼────┼─────┤
│10│99.07.05│10000元│何聯福│99.07.05│CH54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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