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代金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33號聲請人 林粮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請求返還代金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9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提出「臺灣最高法院民事庭聲請狀」,表明不服,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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