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748號抗告人 張彥堂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4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張彥堂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