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15號聲明人 馬玉堂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
27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馬玉堂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何信慶法官高玉舜法官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