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上訴人 陳臣杰 被上訴人 黃梓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家上字第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前雖委任 徐文彬 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因該律師嗣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具狀解除委任,本院乃於同年11月15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9日公示送達上訴人,有卷附公示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陳麗玲法官徐福晋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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