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395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莊仕煜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仕煜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4,94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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