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8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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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八六五號
  原   告 甲○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高雄市○○區○○○路○○○號十七樓及二七三號十七樓之房屋
之所有權人,均為甲○新紀元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系甲○新紀元大樓之住戶
管理規約規定,被告應按月繳納管理費,若是空戶,亦可折價計算管理費,詎其
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起即不繳納管理費,合計至民國九十年二月止,共積欠管理
費貳萬零陸佰貳拾元,經因空戶以七折計算為壹萬肆仟肆佰參拾肆元,經以存證
信函催告,被告均不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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