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63號
原   告  張書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安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3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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