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仲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仲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准予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仲執字第二號
聲請人鋼管建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台北縣蘆洲市公所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度仲聲孝字第一一號仲裁判斷書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佰捌拾叁萬零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為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仲聲孝字第一一號仲裁判斷書作成仲裁判斷,惟相對人就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所示債務,迭經聲請人催討,仍拒不清償等語,並提出九十一年度仲聲孝字第一一號仲裁判斷書影本一件為證。
二、按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施行之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查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於關於系爭工程合約之爭議,經聲請人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冠誠字第九○一二二八○一號函催告相對人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惠覆是否同意提付仲裁,經相對人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以北縣蘆工字第九○○○一二九四六二號函復同意仲裁,是兩造確實同意以仲裁法之規定解決雙方之爭議,足證兩造已合意適用仲裁法規定之仲裁程序以進行本件仲裁,自應適用仲裁法中關於仲裁程序之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仲裁判斷書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該仲裁判斷書無仲裁法第三十八條各款所列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坤校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 仲執 字第 2 號裁定(92.09.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 抗 字第 3756 號(92.10.31)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