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玖月貳拾叁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制戒治程序,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強制戒治程序,有該署檢察官九十一年戒執二典字第一六○之一號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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