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賢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賢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賢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20號、98年度訴字第49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確定。上開2罪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9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05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各罪,業經接續執行,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年1月,並已移付執行,現正在監執行中。茲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9161號函核准假釋,依照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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