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他字第1號聲請人 陳敏珠 相對人 蔡淮東 上列聲請人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99年度司救字第2號裁定對陳敏珠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395號、99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8號裁定確定,假扣押及撤銷假扣押之聲請程序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
一假扣押裁判費
(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395號)1,000元
二撤銷假扣押裁判費
(本院99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8號)1,000元總計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