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二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七八八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準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涉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所涉犯之常業竊盜罪嫌重大,且參酌起訴書所載被告之竊盜犯行約七十五件,行竊地點亦遍佈臺北、苗栗、臺中及高雄等地區,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及第一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執行羈押,復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訊問後,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鄧敏雄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