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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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陳曇鈴 送達代收人 洪塗生 律師被告 王尚緯 被告任我行洋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軍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0三年度交易字第七四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 林日祥 部分,業經本院調解成立,毋庸併予移送)。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吳國聖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