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32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被告 吳森景
李美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複代理人 柯毅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4頁「事實及理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說明」該段第3列關於「被告吳森景為壹圓公司之董事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吳森景為壹圓公司之董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