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65號原告陳○翔法定代理人陳○忠
楊○琦被告 王鉉富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鉉富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92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林慶郎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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