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24號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孟潔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光枝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併請補正起訴狀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選偵字第56、86、93號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所示之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黃裕仁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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