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股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21號上訴人 王世賢 被上訴人 王俊文 訴訟代理人 張芳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321號股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一、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良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19萬2000股、及寶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29萬6000股,合計48萬8000股,以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計算,合計新臺幣488萬元。
二、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股利新臺幣117萬2160元。
三、上開二項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5萬216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萬14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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