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0九號
原告甲○○住台北郵政一一八九八號信箱被告乙○○住高雄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一九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因細故以手勒住原告脖子,復於同年三月
十七日晚七時許,在台北縣永和市○○路住家附近丹堤咖啡店內,因討論小孩商請褓姆事宜,被告突對原告咆哮,並毆打原告頭部致原告頭部血腫。故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家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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