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同共有財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抗告人 李有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有道 間返還公同共有財產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月17日所為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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