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717號

原告 彭于賓 即于賓診所

訴訟代理人 潘祐霖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佳儒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黎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