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5號

原告 黃俊偉

被告 朱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士簡字第14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張明儀

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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