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5號
原告 黃俊偉
被告 朱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士簡字第14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張明儀
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雪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5號
原告 黃俊偉
被告 朱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士簡字第14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張明儀
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