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844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郁錡 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電話費事件,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進行調解程序,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110年2月2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