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844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郁錡 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電話費事件,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進行調解程序,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110年2月2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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