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56號原告 許燕金 被告 許嘉峻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上易字第592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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