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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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