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82號上訴人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2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10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