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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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矚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 律師
吳漢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6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9月2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