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再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再簡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盛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豐嶽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詹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柒仟貳
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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