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黃國郎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六五O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五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事實
一、丁○○於八十二年七月間因工廠失火損失慘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四月,自任會首招募每會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之互助會,計有戊○○等二十二會員參加,嗣於八十三年四月,將上述互助會一次開標完畢,各該會員扣除各得標金額後,將支票按月一次開出交,由丁○○轉交得標會員充抵會款,詎丁○○明知未經辛○○同意,於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竟假冒辛○○之名義,偽簽辛○○簽名標單一張參與開標,視為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以一萬四千五百元得標,使乙○○、丑○○、 林郁斌 、子○○等四名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活會會款,計詐得三十四萬二千元,足以生損害於辛○○、乙○○、丑○○、林郁斌及子○○。
二、丁○○復另行起意,於八十五年十月間,以籌組「竹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影公司)為由,對外募股,有巳○○、寅○○等二人參加入股,計巳○○投資三百三十五萬元股金、寅○○投資四百萬元股金,並先後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前後匯入丁○○之妻 林美鑾 為負責人之僑一實業有限公司位於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戶內,委由丁○○代收,詎丁○○竟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將上述股金擅自提領侵占入己,花用殆盡,詎竹影公司審核未通過,丁○○未於約定一星期內退款,巳○○等人始知投資款被侵占。
二、案經庚○○、戊○○、巳○○、辰○○、寅○○、子○○、癸○○、丙○○、壬○○、癸○○等人訴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坦承以辛○○名義標會及招募股東,收受股東股金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伊於八十二年間工廠遭火災,損失約一億元,因此週轉不靈,而招互助會,會員均知情,而辛○○標會當天未到場,伊有向會員宣佈由伊接替 郭某 ,再巳○○、卯○○、寅○○等投資竹影公司,係以加入伊之股份,而伊仍以所有之柏德公司設備折價作為竹影公司之投資金,故 鄭故文 等股金當由伊投入柏德公司營運云云。惟查:前開事實,業經告訴人寅○○及巳○○於警訊及偵查中指訴綦詳,均指述稱:係要投資竹影公司,並非要轉投資於柏德公司,且並非加入被告股份,而係以個人名義投資等語,另參酌被告與巳○○等簽訂之收據其上載明「茲收到巳○○先生交付投資「竹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股金三百三十一萬元,倘竹影公司審核不能通過時,股金必須於一星期內返還等語,此有收據一紙附卷可證,顯見告訴人巳○○及寅○○等人所指述是投資竹影公司一詞為可採,而被告所辯稱:巳○○及寅○○等人是投資柏德一詞,顯為卸責之詞,並不可信,再竹影公司雖有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提起申請,然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召開審查會時未通過,此有行政院新聞局函可證,是確有以竹影公司名義申請被拒一事,顯見告訴人巳○○所述投資竹影一事堪可採信,否則豈會以竹影公司名義申請,被告至被告提出竹影與柏德合作協商會議記錄,此為被告個人與竹企等人會議記錄,並未見告訴人巳○○及寅○○參加,尚難認告訴人巳○○等人同意被告轉投資,故此單純為被告個人行為,與告訴人巳○○等人無涉,被告當依約定返還投資款,惟被告卻提領花用,顯有侵占行為甚明。再證人辛○○到庭供證稱:我未加入互助會,一開始我即表示不參加,丁○○說要開標,我亦說我不要去,亦從未交會錢等語,足證被告明知辛○○並不同意加入互助會,卻仍將其名字列入會單,於開標時再以辛○○不克到場為由,冒名標會,況告訴人戊○○等均供稱:未聽到被告有作如是宣示或徵求會員同意等語,告訴人子○○證稱:被告所招募之會,如有早退或未加入在會單上均有刪除,開標時還寫郭律師得標多少錢,並未聽到以 禾盟 來取代郭律師等語,是被告顯有假冒辛○○之名義,冒標會款之犯行,亦堪認定。縱使事後被告得到辛○○之同意,因開標當時辛○○並未同意,已經證人辛○○ 陳明 在卷,況被告若於開標前即意以禾盟取代辛○○,自當可以更改會單,惟被告交予會員之會單上仍記載辛○○為會員,此有會單在卷可證,顯見被告並無以禾盟取代辛○○之意,是證人己○○○證稱:被告於開標前有表示要以禾盟取代辛○○一詞,顯為迴護之詞,並不可採,故被告犯罪行為於開標、活會會員繳交會款時已完成,被告自不能以事後得到辛○○同意而免責,是被告此部分犯行,亦甚明確。
二、核被告丁○○冒標會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將巳○○及寅○○股金侵占,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罪,而被告其先後多次侵占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併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於標單上偽簽辛○○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罪又係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吸收,而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且被告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使數名活會會員交付財物,侵害數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連續侵占罪間,乃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未坦承犯行、僅冒標一會、侵占所得金額非少、已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可證,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本院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至被告冒標會之會單,現已滅失,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三、再公訴人認被告丁○○於召募民間互助會時,即知無支付能力仍召會,故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部分,經查:被告於八十二年七月間工廠發生大火,財務即有困難等情,已為參與跟會之會員所明知,亦據告訴人戊○○陳明在卷,而被告係八十四年十月十三日成為拒絕往來戶,此有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函在卷可證,是被告於八十三年四月、八十三年十一月及八十四年二月間召募互助會時,尚難認完全成支付能力,而其財務困難之情事,既為會員所明知,則事後被告發生週轉不靈,亦尚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故被告此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又公訴人認告訴人卯○○投資五百萬元是投資於竹影公司,惟被告於竹影公司申請未通過時未依約還款,亦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等語,惟被告已辯稱:卯○○係投資柏德公司再轉投資於竹影公司等情,亦為告訴人卯○○所承認,而柏德公司確有營運、存在,並非如竹影公司未存在,從而被告領取卯○○股款投資於柏德公司,並無不當,故被告其後未能退還股款,單純為民事糾紛,並無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占為己有行為,與前述告訴人巳○○投資竹影公司,因竹影公司根本未成立,應無使用投資款情況,惟被告卻無法返還不同,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本院判決有罪部分,亦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五、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五二一號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丁○○於八十四年八月中旬向其佯稱:願提供新竹縣竹北市○段○○號土地與其合建等語,使其陷於錯誤交付三百五十萬元,詎簽約後被告不提供申請建執之文件,以供申請建築執照,至上開土地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為銀行查封、拍賣,故認被告丁○○涉犯詐欺取財罪等語,經訊據被告丁○○固不否認與告訴人甲○○簽訂合建契約,收取二百五十萬元等情,但否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有將申請建築文件交予午○○,但午○○一直未辦,後來伊退票,怕銀行查封土地,還請午○○找人接手,並無惡意詐騙等語,經查:依據告訴人甲○○與被告所簽訂之合建契約,並未約定被告最遲於何時前必須提供申請建照資料,再證人午○○亦結證稱:土地被查封前,被告有告知伊,要伊積極找人接手,原本有人願以一千二百五十萬元承受等語,顯見被告於退票後,知悉上開土地必定會被查封前,已積極謀求解決之道,並非置之不理,且上開土地被查封是八十五年一月間,被告是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三日成為拒絕往來戶,均是在被告與告訴人簽訂合建契約後,故尚難認被告與告訴人簽訂合建契約時,已明知上開土地會被查封,故本院查無被告有施用詐術之行為,本案應屬民事糾紛,與本院判決有罪部分,並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退回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據上論斷,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仁宏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慧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6 年度 訴 字第 177 號判決(89.01.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 上訴 字第 806 號(89.03.21)[撤回上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