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86號原告 邱煒志 被告 林珍珠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森德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