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上訴人 龍起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00,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1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