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17號聲請人 梁意思 (原名「 梁敏惠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6,4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18+1)×34×10=6,46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3年10月6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說明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1年10月7日起至103年10月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陳報聲請前2年(自101年10月7日)起迄今收入(含社會補助等)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七、提出記載完全之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包括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等動產、不動產、保險單(含以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及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等;另倘有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八、聲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九、聲請人之國稅局財產、101暨102年度所得清單(倘有配偶,亦須補配偶之同前文件)。
十、倘有依法應受扶養人,則應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該應受扶養人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併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十一、記載完全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含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併其債權、債務總額)。
十二、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之具體償債計畫(包含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十三、聲請人如受有強制執行案件,請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處理情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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