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10號聲請人即具保人 陳癸宇 被告 曹國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曹國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查本件前由本院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於民國98年11月25日,以98年度聲字第4510號裁定沒入聲請人即具保人陳癸宇繳納之新臺幣1萬元保證金,聲請人並未不服,而於98年12月29日確定,此經本院調取該沒入保證金案件卷宗核閱無誤,則聲請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既已沒入在案,自難再准發還。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