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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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10號聲請人即具保人 陳癸宇 被告 曹國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曹國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查本件前由本院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於民國98年11月25日,以98年度聲字第4510號裁定沒入聲請人即具保人陳癸宇繳納之新臺幣1萬元保證金,聲請人並未不服,而於98年12月29日確定,此經本院調取該沒入保證金案件卷宗核閱無誤,則聲請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既已沒入在案,自難再准發還。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