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債務人 陳願好 即 陳願宇 即 陳習興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請填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關於財產目錄、小規模營業活動、聲請前二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債務人扶養之人等欄位內容。
2.說明債務人父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父親之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父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3.提出債務人母親 陳葉菊妹 最新財產歸屬清單及遺產稅申報資料。
4.提出社會補助未通過之通知函。
5.說明債務人目前居住地所有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租金。
6.說明債務人所提台北富邦銀行存簿內103年9月29日蔡耀文匯款2萬4千元予債務人之原因。
7.說明債務人所提郵局存簿內數筆委發款項之來源。
8.說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內所列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債權是否業已清償?如未清償,欠款數額若干?債務人於103年
4月1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所載債務總金額109萬8,305元是否包含上述債權人公司之債權金額?
9.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任職公司名稱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103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並說明目前工作收入是否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請詳列收入及支出項目並以相關數據敘明,勿僅以有履行更生方案決心等文字代之)
10.提出債務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