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銘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如華 、 孟繁宗 、 孟繁怡 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