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簽結處分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60號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簽結處分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86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定,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對本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簽結處分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7日,以110年度台抗字第860號刑事裁定,認其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於110年6月16日提出「刑事再抗告狀(4)」,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蔡彩貞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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