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196號再抗告人 黃智鴻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93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黃智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53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蔡彩貞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