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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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一、台 楊政鴻 殺人未遂等罪聲請再審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066號抗告人楊政鴻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政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楊政鴻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10年4月19日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於同年5月5日具狀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註明後補),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