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二○○○)象民初字第七一二號准甲○○、葛離婚之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葛間之婚姻關係,經大陸地區廣西壯自治區族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以該院(二○○○)象民初字第七一二號判決離婚確定,亦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公證處公證,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爰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判決書、公證書、認證書等為證,堪信為真實;且查上開判決之內容,並不違背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依前開規定,對於上開判決,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冷明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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