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6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命令無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62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命令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07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假釋之提報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監獄行刑法第6條之規定,向典獄長申訴,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已符合假釋之提報,多次提報均遭假釋審查委員會駁回,乃主張假釋之駁回已違反憲法及法律之規定,被告應核准其假釋之提報,並立即釋放原告等語。經查,原告假釋之提報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監獄行刑法第6條之規定,向典獄長申訴,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從而,本件原告之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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