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1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41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4114號原告生活世紀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 律師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表人 朱恩烈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王漢馨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2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4年3月23日上午11時為準備程序期日,被告應提出核定原告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計算式及相關證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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