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花蓮縣光豐地區│花蓮縣光豐地區│97年12月20日│98,148元│FA0000000│659-6│││農會│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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